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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6174号

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惠通时代广场D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中涛,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郑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起诉称:阿里巴巴公司是一家在国内互联网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2005年9月15日,阿里巴巴公司正式推出了雅虎助手软件,该软件是一款工具条,可以实现搜索、修复IE浏览器、拦截广告、清理地址栏等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决定全部或部分开启上述功能,并可以进行多种功能的自主设定。2006年8月,阿里巴巴公司推出了雅虎Widget软件,该软件主要为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桌面服务。阿里巴巴公司通过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获得了用户的广泛认可和大量使用,树立了在上网辅助功能服务和搜索服务中的良好形象和广泛知名度。三际无限公司也是主要从事互联网搜索服务和上网辅助功能服务的企业。三际无限公司通过“www.qihoo.com”和“www.360safe.com”网站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同时通过其他网站和免费工具软件进行捆绑传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它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阻碍其正常传播和运行的行为;2、立即停止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贬损性不实描述的行为;3、在“www.3721.com”、“www.qihoo.com”、“www.360safe.com”、“www.sina.com.cn”、“www.yahoo.com.cn”网站以及《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并非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奇虎安全卫士”软件适应信息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三际无限公司对于恶意软件的评定标准是客观公正的,符合行业通行做法。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情况,符合恶意软件的定义。“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并未将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仅将相关系统进程提示为“危险”,该提示具有事实根据,客观合法。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出前,雅虎助手软件的社会评价就很低,这是由于其长期和连续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2006)京国证民字第10185号;2、(2006)京国证民字第09688号;3、(2006)京国证民字第10184号;4、(2006)京证经字第21644号;5、(2006)京证经字第22002号;6、(2006)京证经字第21652号;7、(2006)京证经字第21651号;8、(2006)京证经字第21702号;9、(2006)京证经字第21848号;10、(2006)京证经字第22000号;11、(2006)京证经字第25169号;12、(2006)京证经字第22855号;13、公关传播代理服务合同;14、公证费发票;15、三际无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16、函;17、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18、《关于同意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增设网站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批复》。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因特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29号公证书;3、(2006)京国证民字第14400号公证书;4、2006年11月23日《法制晚报》A06版;5、(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30号公证书及其部分翻译件;6、(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98号公证书;7、(2006)京国证民字第13200号公证书;8、(2006)京国证民字第13201号公证书;9、(2006)京国证民字第13309号公证书;10、(2006)京国证民字第13308号公证书;11、(2006)京国证民字第13120号公证书;12、(2006)京国证民字第14328号公证书;13、(2004)海民初字第19802号民事判决书;14、(2006)京国证民字第14729号公证书;15、(2006)京证经字第26457号公证书;16、(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4号公证书;17、(2006)京国证民字第14679号公证书;18、(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6号公证书;19、(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8号公证书;20、(2006)京国证民字第13897号公证书。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阿里巴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零售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化工、文化体育用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www.3721.com、www.3721.net.cn、www.3721.com.cn、www.yahoo.com.cn发布网络广告。

三际无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利用www.qihoo.com发布网络广告;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005年9月20日,国风因特公司与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签订了《雅虎助手软件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雅虎助手软件是双方共同研发而完成的一款互联网上网辅助软件,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由国风因特公司署名;双方可以共同或其中一方可以单独作为享有完全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向侵犯雅虎助手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主张权利;在其中一方单独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后,另一方对同一侵权人的同一侵权事实不重复主张权利,且该单独主张权利的一方有权获得其主张权利的全部所得。

三际无限公司主张,阿里巴巴公司不是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身份。其依据是:

2006年7月,国风因特公司就雅虎助手软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月16日,三七二一公司与北京精音致信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音致信公司)签订了《公关传播代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精音致信公司为三七二一公司推广和传播雅虎助手软件。三七二一公司向精音致信公司支付了1 762 419.6元。

阿里巴巴公司主张三际无限公司侵犯其对于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据是相关公证书的记载:

“www.qihoo.com”和“www.360safe.com”网站的所有者均为三际无限公司。“www.360safe.com”网站上记载:恶意软件是对破坏系统正常运行的软件的统称,一般来说有如下表现形式:1、强行安装,无法卸载;2、安装以后修改主页且锁定;3、安装以后随时自动弹出广告;4、自我复制代码,类似病毒一样,拖慢系统速度。“360安全卫士”软件可以全面清除109个恶意软件、1694个恶意条目,并且在专业运营人员的维护中,每周将对此进行更新,保证最全最新的恶意软件不漏网。

“cn.yahoo.com”网站的所有者是三七二一公司。登陆“cn.zs.yahoo.com”网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安装雅虎助手软件。雅虎助手软件使用许可协议中记载:本软件知识产权归国风因特公司所有。通过“控制面板”上的“添加/删除程序”可以卸载雅虎助手软件。安装“奇虎安全卫士”软件,运行“查杀恶意软件”,显示结果为:“雅虎助手&上网助手;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雅虎助手&上网助手被默认选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示:“共扫描1款恶意软件,请勾选您想清除的恶意软件,点击‘立即清除’。”点击“立即清除”按钮后,显示:“共查杀1款恶意软件,其中需重启后清除1项,完全清除0项。名称为:雅虎助手&上网助手;清除结果为:该恶意软件需要重启电脑才能被彻底清除。在重启之前该恶意软件仍会被检测到。”此时雅虎助手软件被删除。

运行“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的“诊断及修复”,显示结果中多次出现被标注“危险”符号的“雅虎助手”,“雅虎助手”被默认选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示:“共诊断141项,其中12项危险,请选择想要修复的项,点击‘修复选中项’”。点击“修复选中项”后,雅虎助手软件不能通过“控制面板”上的“添加/删除程序”卸载。

下载并运行“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时,出现“警告”窗口,显示:“我们在您的计算机中检测到恶意软件[网络实名/雅虎助手],该恶意软件的恶意攻击将会导致360安全卫士无法正常执行。点击‘确定’按钮立即清除该软件,点击‘取消’退出安装!”点击“确定”按钮并重启计算机后,雅虎助手软件被删除。

登陆“widget.yahoo.com”网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安装雅虎Widget软件。雅虎Widget软件的最终用户协议中记载:版权所有 2006 雅虎公司;雅虎中国网站www.yahoo.com.cn,www.yahoo.com(阿里巴巴公司拥有、管理及运营)。下载并运行“奇虎安全卫士”软件,运行“诊断及修复”,显示结果中出现被标注“危险”符号的雅虎Widget软件,雅虎Widget软件被默认选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示:“全面诊断本次共扫描138个可疑位置,其中有15项危险,请选择您想要修复的项,点击‘修复选中项’”。

在“www.360safe.com”网站中刊登有《雅虎助手恶意干扰360安全卫士正常运行!》的文章。“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供雅虎助手&3721中文上网专杀工具清除3721中文上网和雅虎助手。三际无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声明,称“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发布以来,网民主动清除雅虎助手软件累计达到450万次;雅虎助手软件使用间谍软件技术。三际无限公司总经理齐向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雅虎助手软件是恶意软件。

新华网2006年10月17日报道,已有超过600万网民下载使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每天卸载的雅虎助手软件达60万次以上。三际无限公司称,“奇虎安全卫士”软件被下载安装达800万人次。

2006年9月27日,阿里巴巴公司致函三际无限公司,要求三际无限公司立即停止将网络实名、雅虎助手等软件列为恶意软件以及进行贬损性不实描述的行为。

2006年7月31日,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是“雅虎中国”网站(域名为:yahoo.com.cn)的所有者。

三际无限公司主张,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情况,其依据是相关公证书的记载:

从“3721.com”网站下载“assist4.exe”软件,安装该软件,点击“上网助手”项下的“在线升级”按钮,重启计算机后发现计算机中安装了雅虎助手软件。

从“www.360safe.com”网站下载“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安装该软件,“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可以正常运行,从“cn.zs.yahoo.com”网站下载雅虎助手软件,安装该软件并重启计算机后,“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无法启动运行。“D:\Program Files\Yahoo!\Assistant”目录下的“yhelper.dll”和“ypatch.dll”文件中多处存在“360safe”字符串。卸载雅虎助手软件并重启计算机后,“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可以启动运行。

安装“奇虎安全卫士”软件,该软件可以正常运行。安装并运行雅虎助手软件,弹出“警告”窗口,显示:“发现您的电脑中安装有[360safe],其驱动程序可能导致Yahoo助手及系统工作不正常,某些情况可能出现电脑蓝屏,请删除卸载[360safe]。”无论点击按钮“是”还是“否”,重启计算机后均发现“奇虎安全卫士”软件被删除。

先安装“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后安装雅虎助手软件并重启计算机后,运行“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弹出弹出“警告”窗口,显示:“发现您的电脑中安装有[360safe],其驱动程序可能导致Yahoo助手及系统工作不正常,某些情况可能出现电脑蓝屏,不运行[360safe]。”运行IE,弹出“警告”窗口,显示:“发现您的电脑中安装有或者正在运行[360safe],其程序可能导致Yahoo助手及系统工作不正常,某些情况可能出现电脑蓝屏,请删除卸载[360safe]。”卸载雅虎助手软件并重启计算机后,“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可以正常运行。

从“www.enet.com.cn”网站下载“简易短信快车”软件,安装该软件后发现雅虎助手软件被安装。计算机在不联网的情况下,通过“控制面板”的“添加/删除程序”卸载雅虎助手软件,显示“找不到服务器”,出现“RUNDLL”窗口,出现报错信息。计算机在联网的情况下,通过“控制面板”的“添加/删除程序”卸载雅虎助手软件,出现的“马上卸载”按钮是无效的。

“天网防火墙”软件多次检测到雅虎助手软件连接网络。安装雅虎助手软件后,在IE菜单、鼠标右键菜单、IE工具条等处添加了雅虎助手软件的内容。

从“www.3721.com”网站下载雅虎Widget软件,安装该软件后,在IE工具条中增加了“雅虎Widget”按钮。从“cn.yahoo.com”网站下载雅虎Widget软件,安装该软件,通过通过“控制面板”的“添加/删除程序”卸载该软件时出现报错信息。

“瑞星卡卡上网安全助手”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及流氓软件”。“熊猫钛金版 2006”软件提示雅虎助手软件试图修改浏览器注册表选项。网民投票认为雅虎助手软件是“流氓软件”。

2006年11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公布了恶意软件的定义:1、强制安装: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2、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3、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备,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

4、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5、恶意手机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6、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误导、欺骗用户卸载其他软件的行为;7、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8、其他侵害用户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另查,阿里巴巴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40 279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是否有权就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软件主张权利,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于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以及被告三际无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

第一,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是否有权就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软件主张权利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雅虎助手软件的署名为国风因特公司,雅虎Widget软件的署名为原告阿里巴巴公司。因此,本院认定国风因特公司是雅虎助手软件的作者,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是雅虎Widget软件的作者。

根据国风因特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后更名为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协议,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有权在本案中就雅虎助手软件单独主张权利,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关于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无权就雅虎助手软件主张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本案中,原告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三际无限均为网络服务公司,是同业竞争者。鉴于恶意系贬义词,因此,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恶意”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而且,还在媒体上宣传雅虎助手软件是恶意软件。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认定,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所谓危险,是指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危险”亦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雅虎Widget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认定,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三,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于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关于被告三际无限公司侵犯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著作权的主张的依据是: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雅虎Widget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而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故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请求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www.3721.com”、“www.qihoo.com”、“www.360safe.com”、“www.sina.com.cn”、“www.yahoo.com.cn”网站以及《北京青年报》上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害的范围,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部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确定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

鉴于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四万零二百七十九元;

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域名为:“360safe.com”)的首页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 010元,由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 000元(已交纳),由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 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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