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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该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效地保护了知名商品、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等知识产权,规范了市场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关系的发展,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解释。这是为解决实践中一些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解释》共十九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统一司法尺度,依法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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