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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商标的行政处罚 |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的违法使用商标或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不同的行政救济措施。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使用了《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而市场上销售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使用注册商标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上述违法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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