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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一、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商标印制单位承印商标印制业务时,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商标印制单位违反规定承印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

  (二)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时,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或未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的;或未在《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图样中加盖骑缝章的;

  (三)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的;或未将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的;

  (四)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未进行登记台帐的;未对废次标识进行销毁,而使其流入社会的;

  (五)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没有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的。

  二、商标印制单位未对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商标印制委托人所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规定,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三、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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