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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结号》侵权纠纷看"构思抄袭"

 冯小刚贺岁片《集结号》刷新了多项国内大片的票房纪录,华谊兄弟公司成为国内电影市场的大赢家。但该片在获票房、口碑双丰收的同时,也引发了一起奇特的涉嫌抄袭的“构思权”侵权案。不久前,山东省淄博市的张闻宇称,影片《集结号》虽然是根据杨金远的短篇小说《官司》改编,但其部分情节及构思已经脱离了原著,与自己8年前创作的一篇纪实性文章《老八路的神秘档案》十分相似。因此,他以自己作品的“构思权”受到了侵犯为由,将影片《集结号》的制片人王中磊、导演冯小刚、编剧刘恒以及曾经参与热播该剧的淄博全球通电影城告上了法院。

 

  由此,“构思抄袭”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的依据和要件、“构思权”能否成为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等话题在业内引起了热议。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涉及的是著作权领域一直讨论不休的两个话题:“思想” 与“表达”。对于这两个古老的话题,人们有时很难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将二者明确地区分开来。

 

  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这也是各国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一个共识。所谓独创性表达,就是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的认定也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判定某一文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情节是否十分相似、是否有较多章节或段落雷同、表现手法和语言风格是否极为相近等。而文艺作品的构思是思想观念,属主观意识,捉摸不定,很难掌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作品的构思没有客观的判定标准,很难界定。

 

  不过,对于“构思侵权”,当前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构思作为思维活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每部文学作品的构思活动最终都通过各自不同的情节作为载体,也就是说,情节的相似使“抄袭构思”由思想化变成了具体化。

 

  笔者认为,要解答“构思权”是否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这一问题,必须先从源头上对什么是“构思”、什么是“构思权”做一些说明。实际上,“构思”作为一种思维领域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做文章或制作艺术品时的运用心思,所以其意在“思”。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一提起“构思”,也往往趋于一种随意的态度,例如构思一篇作文,构思一幅美术作品,构思某一种场景等等。因此,“构思”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生活的状态。基于种种巧合,构思的相似性在生活中也是比比皆是的,比如人们所熟知的《狮子王》的故事在构思上就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和《罗密欧与朱丽叶》有着惊人的相似性。

 

  正因为“构思”是一种思维活动,所有人都有权进行,但它是否能成为一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还要看相关法律有无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九条中,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没有有关保护“构思权”的规定,且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也没有相关条款规定。所以,“构思权”仅仅是当事人自己所创设的一项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和保护。


  另外,从理论探讨的角度来说,当前“构思权”这一说法还只是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并未进入司法领域,并且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值得质疑的,因为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都没有与此相同和相似的概念。

 

  因此,笔者认为,在著作权领域,对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本来就是很宽松的,如果“构思”相似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侵权的理由,那么现实生活中“侵权作品”的数量将会成倍地增加,对艺术家产生的压力也可想而知,社会所付出的维权成本也将大大提高,更有可能会对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一定阻碍。(知识产权报 润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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