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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增宁"专利权纷争波澜再起

——蚌埠涂山制药厂诉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侵权

 

  阅读提示

 

  涂山制药厂获得一项治疗乳腺增生发明专利的生产使用权,并为此支付了专利权人相应的费用。可是利用同样技术生产同类产品的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却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涂山制药厂因此成为该项发明专利的利害关系人。让人有点雾里看花的是,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庭审中,专利权人却没有出现,只是在一份录音中表示没有和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商谈过合作事宜。

 

  13年前,陕西中医学院教授李新民发明了一项治疗乳腺增生病的技术,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与李新民教授签订协议,取得了这项技术的独家生产使用权。很快,根据该技术生产的药品“乳增宁胶囊”新药投入生产,并进入市场。涂山制药厂并于之后取得了根据这项技术申请的发明专利独家生产使用权。2005年,就在该药生产销售如火如荼之际,拥有这项发明专利独家使用权的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却在市场中发现有人在以低价大量销售同类产品。

 

  经鉴定,涂山制药厂认为这种由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贞”牌乳增宁胶囊产品使用了与“乳增宁胶囊”同样的技术。既然是专利独家生产使用权,怎么会出现两家生产商,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呢?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涂山制药厂以侵犯药品专利权为名,将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和销售药品的安徽国泰医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涂山制药厂:13年前就已取得专利独家生产使用权

 

  涂山制药厂诉称,上世纪90年代初,陕西中医学院教授李新民发明了一项治疗乳腺增生病的技术,涂山制药厂于1995年3月13日与李新民教授签订了协议,取得了根据这项技术开发的“乳增宁胶囊”新药独家生产权。

 

  1995年11月23日,李新民教授就“乳增宁胶囊”新药及生产技术,以“一种治疗乳腺增生病的药物及制备方法”为名申请发明专利,并在2000年7月7日获得专利授权。2004年12月8日,李新民教授再次明确了涂山制药厂享有该新药的独家生产使用权。涂山药厂共向李新民教授支付近125万,其中许可的直接费用为95万元。并且李新民对涂山制药厂表示,他没有再将专利权许可给任何人。

 

  可是,2005年三四月份起,涂山制药厂生产的“乳增宁胶囊”销量锐减。经过市场调查,涂山制药厂发现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的同一产品“益贞”牌乳增宁胶囊大量出现在市场上,并在国泰医药的各商业网点有售。

 

  这让涂山药厂甚为恼火,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和销售药品的安徽国泰医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将药品回收销毁,赔礼道歉,同时索赔95万元。

 

  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法院认可了专利使用权

 

  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则认为,涂山制药厂与李新民教授签订的是技术转让合同,无论其补充协议还是顾问协议,都是围绕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后技术指导的权利义务而设立。在该技术转让合同中,既没有李新民教授让渡专利申请权的约定,也没有对将来可能申请专利和申请获准后的权益作任何归属于涂山制药厂的约定。涂山制药厂并没有证据证明它是专利权利害关系人。

 

  2006年12月25日,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与李新民教授曾因专利侵权把官司打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解,陕西省高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认定双方以合作方式生产乳增宁胶囊药品,并且,每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缴纳的专利费用也由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合作期限是专利到期。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认为,省高院的调解协议书无疑认可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

 

  庭审现场:专利权人未现身留悬念

 

  开庭当日,双方针锋相对。涂山药厂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对该项技术的使用费用,而且双方在2004年再次确认“蚌埠涂山制药厂拥有独家生产使用权,李新民教授不得再行转让给第三方”,所以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使用这项技术就是对涂山制药厂的专利独家生产使用权构成了侵权。

 

  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坚持认为,乳增宁胶囊药品的专利权人是李新民教授,而不是涂山药厂。药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明他们有生产权。

 

  安徽国泰医药公司辩称,他们已尽到销售方对健民制药有限公司的资质及产品的审查义务,而且只买了一箱药品,也没有大范围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案件中的关键人物专利权人李新民教授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只有他的录音原文作为证据呈现给法庭。录音中的陈述显示,他没有和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商谈过专利权合作的事情。(知识产权报 记者 祝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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