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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一审胜诉

 

日前,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贵州贵定胡三帖药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标有“胡氏前列康”商标字样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被告)非法销售“胡氏前列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1219,一审宣判,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胜诉。

作为本案第二、第三被告的代理人,本所律师从第二、第三被告场地出租者性质认定、第二、第三被告积极履行了合理主意义务和对涉案商品可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一事完全不知情等方面提出了代理意见并附以充分证据,用以证明第二、第三被告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原告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意见最终得到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认同,一审判决判定,北京首都机场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原告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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