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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号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

使用商号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利

 

王正志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ABC(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ABC公司(瑞士)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提起关于ABC(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申请的事项为:1、依法撤销或纠正ABC(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2、依法追究ABC(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由前瑞士某有限公司和前英国某有限公司于2000底强强联合并组成的ABC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农业类高科技公司,总部设在瑞士,是全球最大的农药制造商之一,全球三大种子公司之一,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ABC公司的业务遍及全球135个国家和地区,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20多个国家设有生产和研发基地,目前ABC公司在中国的总投资逾1、5亿美元,是外国在中国最大的农化行业投资商。本案的申请人ABC(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即为ABC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之一。ABC公司于2001年、2002年便已在中国国家商标局获得“ABC”商标注册证,注册类别分别为第1类、第5类,使用商品主要为农药等农业用品。本案的申请人是ABC有限公司(ABC公司的子公司,属于ABC集团) 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被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ABC”商标。

      被申请人ABC(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底,以“ ABC”作为企业字号,且成立后即经营农药类商品,并将企业名称显著鉴于产品标识中,误导消费者对“ABC”商品的辨别,造成市场混淆,其行为侵犯了ABC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作为ABC集团的内部公司,农药产品是申请人重要的经营领域。近几年,隶属于申请人公司的“ABC”商标均已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而农药是被申请人公司与申请人公司共同经营范围,被申请人公司也以“ABC”作为字号,销售农药等农用产品,这 种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经过调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07年2月7日下达名称争议的处理决定书,决定如下:认定“ABC(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限ABC(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分析意见:

对于商标权和名称权这样的“标识性权利”来说,“权利冲突”就是指该两种权利的客体(商标和名称)所识别的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产生混淆的情形。而这种冲突实质上则是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多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将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相当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二是将他人在先登记的知名字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不管何种形式的冲突都是对先注册商标人和登记字号人的侵权,混淆了消费者的判断力,从而推销自己的产品,产生不当得利。

本案中,ABC(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底,以“ ABC”作为企业字号的核心组成部分,且成立后即经营农药类商品,并将企业名称显著用于产品标识中;ABC公司于2001年、2002年便已在中国国家商标局获得“ABC”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主要为农药等农业用品。权利取得的时间先后一目了然。

1999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混淆的构成,即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防止混淆是传统商标保护的基本标准。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为区商品的来源,为使商标能够有效而可靠地指示商品来源,必须排除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包括产生指示效果的商号。各国商标法以及国际组织无不以此为商标立法的基本宗旨。如《TRIPS协议》第十六条、我国商标法第 52条。

目前世界上很多采用混淆标准的国家已经采纳了包括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在内的广义混淆标准,使之更有利于商业标识的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2〕357号,下称《若干问题解答》)指出,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2)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3)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4)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综合作出判断。

目前实务界处理商标商号冲突的另一重要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即本案适用的主要原则。保护在先权利,能充分体现人的理性以及事物的性质,也因此成为各国目前普遍接纳和采用的用以解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以及其它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登海默曾说:“有效实现秩序与正义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既然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而可能使实际上产生权利并存的客观现象,那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就应该对权利的取舍确定一个能被公共认可并有效发挥功用的标准。根据有关证据判断出在先权利并给予其以保护,应是一代表自然法理的选择,完全符合一般普通人的正常法律观念。当然,法规对争议解决的时间也作了要求,即在五年内提出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条件之一。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1项规定,“对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行为人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变更或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五年后,权利人根据前款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行为人实施行为恶意的除外。”

当然冲突根本上的解决商标商号冲突的办法还是从立法上健全商标法律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制度。目前阶段保护各自权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对应用的商标要及时注册,并且通过卓越的质量,良好的服务,媒体的大力宣传,从而创建驰名商标,这可以扩大企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更好的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二、要做好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日常保护工作,可以设立专门的负责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配备专业的人才负责。在规范自己企业商标字号使用的同时,要了解其他人的商标及企业名称使用情况,主要是自己的竞争对手和其他非法经营者的行为,看是否有涉嫌侵权的行为,要将了解的情况加以总结,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在核准使用的范围依法使用商标商号,对商号而言,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使用准则或规范,避免产生权利冲突。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相混淆。四、如果遇到商标商号冲突案件,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本案中的ABC(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用了第二种方法,及时有效的维护了自身的权利。

 

另外本案中还有证据证明ABC(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生产商河南某公司为空壳关联公司。后者公司的负责人在明知其与ABC公司的协议中规定不得使用任何“ABC”标识于其产品包装上,可还是在利益的驱使下设立一个关联公司,从事侵犯ABC公司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是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所不可忽视的侵权类型之一。

综上,企业只有在法律注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有序的生产经营,同时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积极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使我国的市场经济朝着多元化,有序化,健康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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