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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是否实施了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行为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就境外11家唱片公司(原告)起诉雅虎中国做出认定,认为雅虎中国提供的音乐搜索引擎服务,在接到权利人告知其拥有权利的作品名称和演唱者时即为明知或者应知众多搜索结果中有链接到侵权内容而不予删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雅虎中国网站。雅虎中国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因此,雅虎中国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但涉案相关第三方网站下载并传播涉案229首歌曲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相关报酬,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雅虎中国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及到的重要概念“帮助侵权”最早可见予美国1871年的案例Wallace v. Hol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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