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络我们
首 页 | 商标案件受理 | 驰名商标认定 | 知识产权维权 | 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增值 | 知产顾问 | 知产托管 | 知产培训 | 知产新闻
| 不正当竞争 | 商标字号冲突 | 商标专栏 | 专利专栏 | 版权专栏 | 顾问团队 | 案件选登 | 高新企业知产服务 | 业务咨询
 首页 > 商业秘密 >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法商
(一)以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是指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向第三者泄露﹑向社会公开或者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要求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是:
(一)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以个人罚金的三倍确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安全与隐私 | TOP
Copyright (c) 2007 iplawad.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07501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