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络我们
首 页 | 商标案件受理 | 驰名商标认定 | 知识产权维权 | 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增值 | 知产顾问 | 知产托管 | 知产培训 | 知产新闻
| 不正当竞争 | 商标字号冲突 | 商标专栏 | 专利专栏 | 版权专栏 | 顾问团队 | 案件选登 | 高新企业知产服务 | 业务咨询
 首页 > 商业秘密 >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侵权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 

(一)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应该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查处;在紧急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包括:
(1)扣留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二)罚款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1)侵权手段是否恶劣;
(2)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
(3)侵害后果是否严重;
(4)侵权人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5)侵权人的主观态度

(三)对于侵权物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以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它有关资料返还给权利人;
(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流入市场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或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对于侵权人拒不执行工商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继续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视为新的侵权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应从重予以处罚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安全与隐私 | TOP
Copyright (c) 2007 iplawad.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07501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