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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侵权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 法商(一)停止侵权行为法。商对于侵权行为,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监督检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法。商发生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应该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查处;在紧急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包括: 法商(1)扣留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法商(2)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法。商 法商(二)罚款法。商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时考虑的因素包括: 法商(1)侵权手段是否恶劣; 法商(2)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 法商(3)侵害后果是否严重; 法商(4)侵权人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法商(5)侵权人的主观态度法。商 法商(三)对于侵权物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以下处理: 法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它有关资料返还给权利人; 法商(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流入市场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法。商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或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法。商 法商对于侵权人拒不执行工商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继续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视为新的侵权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应从重予以处罚法。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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