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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是: 法商(一)权利人承担的举证责任 法商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下列有关证据: 法商(1)权利人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法。商即权利人应当证明其拥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权利人必须证明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法商(2)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商(3)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法商(4)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法商(5)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法。商 法商(二)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商 法商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曾经管理﹑使用﹑开发其商业秘密;同时应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侵权产品与其产品相同或类似法。商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法商(1)证明被控侵权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同; 法商(2)证明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来源合法法。商商业秘密获得的合法途径包括赠与﹑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以及其他科技研制开发; 法商(3)证明被控侵权人是在不明知或不应知的情况下获取﹑使用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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