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络我们
首 页 | 商标案件受理 | 驰名商标认定 | 知识产权维权 | 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增值 | 知产顾问 | 知产托管 | 知产培训 | 知产新闻
| 不正当竞争 | 商标字号冲突 | 商标专栏 | 专利专栏 | 版权专栏 | 顾问团队 | 案件选登 | 高新企业知产服务 | 业务咨询
 首页 > 商业秘密 > 正文
国务院:价格执法者泄露商业秘密将被追责

      国知网综合消息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简称《规定》)已公布施行。《规定》明确指出,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安全与隐私 | TOP
Copyright (c) 2007 iplawad.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07501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