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法商(一)秘密性法。商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法。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法。商” 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法。商
法商(二)实用性法。商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法。商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商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法。商
法商(三)保密性法。商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法。商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商
法商(四)价值性法。商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法。商商
法商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法。商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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